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充分体现政府宏观调控和自主招聘相结合,管事和自主选人、用人相统一的原则,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除外)招聘人员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符合昆明市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员,按人才引进政策办理。
第三条 公开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宏观指导、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应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基础上,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由用人单位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市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和管理服务工作。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及招聘方案审核工作。
第六条 公开招聘由招聘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第二章 招聘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在符合招聘基本条件前提下,招聘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设置其他条件,但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
第九条 少数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尤其是招聘少数民族人员,可适当放宽招聘条件。
第十条 公开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
(四)考试;
(五)考核;
(六)体检;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第三章 招聘方案及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招聘单位在编制范围内,依据岗位设置,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制定招聘方案。方案主要包括招聘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及条件、报名时间、报名地点和方式、考试方式及监督人员等内容。
第十二条 市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报市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聘方案须通过昆明人事网、昆明人才网及本地新闻媒体发布,内容主要为:
(一)招聘单位情况简介;
(二)招聘岗位名称、人数、专业及资格条件;
(三)招聘范围、对象;
(四)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所需的证件、材料;
(五)考试的方法、科目、范围和时间、地点;
(六)考试成绩的计算方法、合格分数线、考核人选的确定原则;
(七)体检标准;
(八)主管部门举报电话,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监督电话;
(九)招聘单位要求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聘人员招聘单位不得拒绝其报名。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受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招聘单位不得接受其报名。
第十五条 每个招聘岗位拟聘人数与报名人数不得低于1∶3的比例,达不到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人数或取消该招聘岗位。
少数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政策有规定的地区和行业以及紧缺急需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比例。
第十六条 招聘单位负责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五章 考 试
第十七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具体考试内容、方式由招聘单位确定。
考试内容主要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考试试题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条件包含两个层次以上的,以最低学历层次条件确定该岗位具体考试办法。
第十九条 考试成绩由招聘单位在本单位及昆明人事网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考生可向招聘单位申请查分。
第二十条 国家、省政策规定可以加分的人员,按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及体检
第二十一条 考核及体检由招聘单位负责。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实绩和学习情况等;体检标准及项目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并结合行业和岗位特点确定。第二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依据考试成绩,在合格分数线上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考核和体检人选。
在考核或体检中不合格的人员,由招聘单位取消其拟聘用资格,并书面告知理由。因此产生的空缺可从本岗位在合格分数线上的应聘人员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第七章 聘 用
第二十三条 招聘单位根据考核、体检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在本单位及昆明人事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可由达到考核、体检条件的应聘人员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一)拟聘人员自愿放弃聘用的(提交本人亲笔签名的书面情况说明);
(二)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联系不上拟聘人员本人的。
第二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的,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由招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纪检监察人员对招聘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招聘单位应主动接受政府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聘必须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
(一)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的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二)招聘单位负责人和参与招聘工作的人员在招聘工作过程中,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应聘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考试,已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应聘资格的;
(二)在考试、考核和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第三十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泄露考试题目的;
(三)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四)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三十一条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招聘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不予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昆明市属教育、卫生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由主管部门核准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招聘方案送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招聘单位或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可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为公开招聘工作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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